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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应急管理局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公开征求《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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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应急管理局 征集时间:2025-03-27 17:57  至  2025-04-26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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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关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建议时间截止到2025426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科室:政策法规与信息化科

联系电话:0951-6888347

邮寄地址: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与信息化科

电子邮箱:ycsaqscwyhbgs@126.com


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市应急管理局

2025327??


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光明棋牌,光明棋牌下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矿山、工贸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承担全面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法建立健全并实施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三)安全生产资金和设施、设备投入保障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五)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危险作业及变更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对承包、承租单位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二)安全生产情况公示制度;

(十三)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奖励制度;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依法依规组织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九)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考核、奖惩;

(十)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督促落实;

(二)督促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三)督促危险作业制度落实;

(四)负责安全生产情况统计、分析和报告,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研究解决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提请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下列重大决策涉及安全生产的,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一)建设项目计划;

(二)重大设备、设施更新计划;

(三)重大生产工艺流程改变计划;

(四)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调整措施;

(五)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或者出租计划等。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或者修订安全操作规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等情况进行编制;

(二)征求有关专家及从业人员意见;

(三)明确安全操作要求、作业环境要求、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组织编制或者修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标准化。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标准化定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定级结果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可以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参考。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成功后,可按照程序向评定机构申报标准化创建奖励。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履行安全生产资金和应急物资投入保障责任。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

(一)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和学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以及职工违章作业等情况;

(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采取师徒制进行作业培训的,在学徒未取得相应资格前,不得单独开展特种作业。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责任:

(一)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二)安全风险辨识结束后,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开展风险评估,标注风险等级,制定风险点清单;

(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管控责任和管控措施,建立风险管理台账;

(四)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在有安全风险的工作岗位设置安全风险告知卡,告知从业人员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一)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范围、防控责任;

(二)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事故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以及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的处理措施及流程;

(三)判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消除事故隐患;

(五)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的评估;

(六)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内部网络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七)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落实下列措施:

(一)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

(三)定期进行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

(四)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并建立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对安全设备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验、检测以及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载明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数量、危险危害特性、应急措施等内容;

(六)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八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批发、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危险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的信息化管理,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展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工作,并采取下列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设备;

(二)在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或者设施的生产经营场所内,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控制装置、安全仪表系统;

(三)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

(四)其他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要求应当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对通过安全技术措施发现的异常信息或者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处置并记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采集相关信息数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运行、巡检、维护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始终处于安全可靠的状态;

(二)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三)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挖掘、建筑物拆除、危险场所动火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有害有毒和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线路作业、临近油气输送管道作业、临近重大危险源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配备与现场作业活动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及应急救援装备;

(二)编制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实施;对存在交叉作业、风险特别重大作业或重大节日、重要时段作业的,应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实施;法律法规规定作业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的,按照规定组织论证;

(三)向作业人员说明作业内容、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四)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指挥,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身体状况,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与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查验承包方、承租方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有关资质。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及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作业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告知对方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四)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责任和配合调查处理的内容;

(六)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约定免除各自法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履行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责任:

(一)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按规定报送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三)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四)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中应当有与周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联动、互助救援措施等内容;

(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并且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程序,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教育指导从业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二)事故可能对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造成损害的,通知其他相关单位;

(三)按照规定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四)开展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六)确保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重大风险、事故隐患、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并获得相应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法公示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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